聊职院教字【2010】19号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本校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由校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传染性疾病需隔离治疗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得到批准休学,应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贷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 因特殊原因须继续休学者,学生应向其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但休学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三条 复学
1.因伤、病休学学生须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原所在教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由原所在教学院部根据学生所在地政府出具的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鉴定对其进行政治复查。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复学。复学后编入原所在教学院部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申请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2.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经学校动员,因非传染类病应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本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结核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学生一学期所修读课程(含重修)经考核后,所得学分不足本学期所修读(含重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7.经毕业前补修学分考试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3门或3门以上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10.本人申请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11.参加在校各种考试作弊次数超过两次者。
12.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按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以处分论。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口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含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接回;
3.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情况核发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学生退学有关费用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1. 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符合省教育厅有关转学、转专业规定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地域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学校复查确认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或无法在本校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或本校其他教学院部相关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停招或改招,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学、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
2.应作退学、休学等学籍处理者不予转学;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4.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6. 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待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我校推荐,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抄报我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4.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章 学生半工半读
第四十三条 半工半读的条件
申请半工半读的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入学满1个学期以上,年龄满18周岁,有正式工作单位而非从事临时性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半工半读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生写出个人申请,填写《半工半读审批表》,与所在教学院部签订《在校学生半工半读安全协议书》、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半工半读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半工半读学生档案材料的备存
1.批准半工半读的在校生,其相关档案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一份由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建档。
2.备存档案材料包括:个人申请、《半工半读审批表》、学生和所在教学院部签订的《在校学生半工半读安全协议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第四十六条 半工半读学生的管理
1.半工半读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相应教学院部负责。半工半读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必须达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按本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成绩标准和全日制学生一致;学校及有关教学院部认为学生必须参加的重大活动,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
2.半工半读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半工半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应立即申请恢复全日制在校学习形式。半工半读期间违纪的,按学校、单位有关规定处理;被劳教、判刑的,取消学籍。
第四十七条 半工半读学生退学
在校生半工半读后要求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取消学籍。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诸方面,程序包括个人鉴定、班级鉴定、学校鉴定。
第四十九条 对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按时注册的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及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如在校学习已满标准学制期限,但尚未修满所规定学分(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者,可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两年)。在延长学习期限内达到毕业资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在标准学制或延长学习的最后期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及必修环节学分已修满,选修课学分未修满,但达到所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
2.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已修满,必修课学分尚未修满,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5%(含95%)以上者;
3.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均未修满,但所修总学分已达规定总学分的98%(含98%)以上者;
4.公共体育课未取得规定学分者(特殊学生除外);
5.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6.公选课学分未达到4学分者;
7.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成绩不合格,总学分已达到毕业所需学分。
第五十二条 肄业证书的发放
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在校学习两年(三年制高职)、一年(两年制高职)、三年(五年一贯制高职)以上,或经考试考核所学过的课程80%已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以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任何形式学业证书。
第十二章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条件
应征入伍学生应为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十五条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和复学的审批程序
1.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出具学生入伍政审时需要的在校生学籍证明。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7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2.申请保留学籍的,应对入伍期间采取的学习方式做出选择(自学或复学),并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审批表》,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3.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一年内,应持退伍有关证明材料及个人复学申请立即回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将及时给予复学。
4.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立即回校申请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业完成方式
1.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并按时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也可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由学校邮寄试卷在部队进行考试,但省级统考课、实训教学环节和毕业答辩等需在学校进行。选择自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院部负责邮寄试卷,学生将试卷寄回后由任课教师阅卷并按照教务处要求报送成绩。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2. 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不具备自学和考试条件的,学校按休学规定处理。退役后7个工作日内,持退伍证件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3.大学三年级学生参军入伍,入伍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大学二年级和一年级学生参军入伍,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入伍学生做好学籍异动工作,待学生复员后,到校复学,其学习课程及毕业证办理均跟随复学后的年级办理。
4.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应与所在教学院部签订《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完成学业协议书》一式两份,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和教务处分别存档。
第五十七条 入伍保留学籍学生档案材料的备存
在校生批准入伍后,批准兵役机关将其档案材料一式两份交学校,其中一份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一份报省教育厅备案。备存档案材料应包括:《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申请》、《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推荐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第五十八条 取消学籍
1.入伍学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劳教、判刑的,取消学籍。
2.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一年内不申请复学的,取消学籍。
第五十九条 管理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复学(自学)以及入伍学生的考试工作由学生原所在教学院部和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