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职院发〔2016〕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校所有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职员工及外聘兼职教师。
第二章 基本要求和师德修养
第三条 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四条 认真学习高职教育理论,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前沿研究动态,了解当代大学生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坚持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衣着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文字规范、准确、简练。
第六条 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专任教师经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已具备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条件。
(二)系统学习过拟讲授课程,并有良好以上成绩记录,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熟悉与所授课程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具备一定的相关岗位实践经验,掌握一线企业相关岗位知识,能够进行有效的教学设计。
(三)熟悉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掌握课堂教学规范性基本要求,具备高职教育教学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 开课条件:
(一)资格审查。由开课院(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审查教师授课资格,合格后下达教学任务书。接受教学任务的教师应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书规定的教学任务。
(二)教学准备。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的要求,制定教案或教学设计,经院(部)审定后实施。
(三)课前试讲。对于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开课前需参加经由院(部)组织的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合格后方可授课。
第九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一)不具备学院规定的任课资格条件者;
(二)教学效果差,又无改进措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三)对实训(验)、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缺乏对实训(验)、实践环节的指导能力或技能者;
(四)受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第十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教学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院(部)说明该教师所具备的任课条件,以及教研室为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所采取的措施,经院(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第四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十一条 课程必须具备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由院(部)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目标等实际编制、修订,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课程标准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变动。
第十二条 课程应有公开出版的教材或校本教材。公开出版的教材原则上应为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第十三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拟定授课计划,并在开课前一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和院(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教师在开课前须明确本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按照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认真做好课前准备。
(一)教学环境的准备。教师在上课前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做好多媒体、仪器、工具、耗材等有关教学设备及教学场所的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二)教学文书的准备。课程开课前,要认真研读课程标准,做好课程整体设计、单元设计和第一堂课设计;精心选取教学内容,科学设计教学项目或任务,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科学编写教案。开课前一周,教师要准备好不少于三分之一计划学时的教案或讲稿(课件),并保证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始终有两周以上的教案储备。
第十五条 一门课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建立课程教学小组,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应坚持课程小组集体备课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课程教学小组组长由教研室主任指定,院(部)备案。
第五章 授 课
第十六条 遵循高职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正确把握深度与广度,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 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实施,并携带纸质教学文书,必须向学生推荐必读参考书目。
第十八条 普通话和汉字使用规范,板书设计合理。
第十九条 着装整洁、大方,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吊带裙、超短裙或其它不庄重的服饰进入课堂。应提前五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上课期间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做与本次课程无关的事情。每次授课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遇特殊情况必须调、停课或请人代课,由任课教师提前填写《调(停或代)课申请单》向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科长提出申请,经院(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核准方可予以实施。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院(部)领导,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管理工作是任课教师的工作职责。教师应重视检查学生的到课及学习情况,加强课堂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相关仪器设备及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学期结束前,应及时认真地整理教学文书,并上交院(部)备查。
第六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在每个授课单元都应有一定课时的、定地点的课外辅导答疑。停课后、考试前必须安排不少于2课时的辅导答疑时间,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以便改进教学,提升教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每次课后均应布置作业,并在下次上课前完成全部作业的批改。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第二十六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应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教学进度表,不能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各院(部)应系统设计课内外相结合、校内外相衔接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健全实训(验)和实习的标准、大纲、教材、指导书和作业等文件及管理制度。同时,不断完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满足实训(验)需要的原材料、元器件和工量具等物品。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采用社会调查、岗位调研、仿真性训练、生产性实训、社会实践、技能竞赛、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实践教学。任何部门或教师不得擅自减少实践教学项目、学时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和相关课程要根据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格和定位,并结合教科研、生产技术及加工工艺等的最新成果,不断更新实践教学和训练内容,积极开设设计性或综合性实践项目。
第三十条 实训(验)室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应事先对学生进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害。凡需要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实践教学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训(验)室管理人员课前应协助教师将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耗材等教学材料准备到位。指导教师课前应核查实训(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试剂的有效性。实训(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状况,清点各种工量具和物品,填写实训(验)室使用记录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顶岗实习之前,院(部)、专业教研室和指导教师均应对学生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落实相关保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通过顶岗实习管理平台、邮件、QQ、电话联络等与实地探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二级学院应跟踪并掌握学生实习单位和岗位的变动情况,有计划地走访实习学生,保持与实习单位和企业指导教师的联系。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制作)选题,书写开题报告,并保证指导答疑的学时数。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或实习(实训)大纲要求,履行职责,坚守岗位,认真指导,按时批阅学生的实训(验)、实习报告,并据实评定成绩,保证实习质量,不得放任自流。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要求,设计符合课程特点的考核方式。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第3周应对授课班级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审查结果经开课院(部)审核,于考试前第2周报教务处复核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确定命题内容,按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命题格式,确定试题难易程度。试题须经开课部门的教研室主任、教学科长、教学院长和院长逐级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制止,并填写考场记录单,及时报送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处理。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相关院(部)应按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中的阅卷要求,及时组织阅卷。教师应公正、客观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准确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并将课程成绩单、试卷分析表及相关过程性考核材料报送课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教学管理人员应将试卷、成绩单、试卷分析表及相关过程性考核材料等按课程分类存档。
第九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三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须有一定研究实践基础。
第四十四条 教改项目立项。一般每年1次,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限申报1个项目,每年限参加不超过2个教改项目。
第四十五条 项目研究过程监控。实行项目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定期结题等制度,并为项目研究、成果应用与推广提供必要条件。
(一)开题制度。立项后,于立项1个月内由所在院(部)自行组织开题。项目组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开题报告》,经所在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中期检查制度。自获准立项之日起满半年或一年时,所在院(部)自行组织中期检查。项目组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中期报告》,经所在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确需调整或变更的,由项目主持人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实施。
(四)项目的研究成果(报告、专著、论文、教材、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和立项编号。
(五)项目结题。研究任务完成后,所在院(部)原则上应组织结题论证会。项目组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结项报告书》、《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改项目研究报告》。同时,提供《立项申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所在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六)成果应用与推广。院(部)对通过结题鉴定的优秀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并适时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充分发挥优秀成果对教学改革的推动作用,扩大优秀成果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十六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相关材料存档,由教务处、二级院(部)和项目主持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讲政治、守纪律”,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其他错误思想,不得进行不良影响的宣传活动。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任何教师不得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杜绝擅自停课、缺课、调课和请人代课。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在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相关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教学工作规范构成教学事故者,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