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职院发〔2016〕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学事故鉴定和处理有章可循,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教学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教学工作规范,在所承担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出现过错或失误,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级:
(一)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后果,事故损失可以弥补或影响不大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二)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扰乱了正常教学秩序,但事故后果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控制范围内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三)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后果,部分行为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为一级教学事故。(详见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或聘任的教师、教学及相关管理人员(含相关处室、院部负责人、各院部教学院长、科长、教研室主任、教务员等)、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事故主体不得以组织或部门代替。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部门为教务处和二级院部,参与部门为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造成影响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分类
(一)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由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事故情节,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附件2),报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备案;
(二)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由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事故情节,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
(三)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牵头,教务处、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事故情节后,由教务处负责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分类
(一)三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全院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改正;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教学评优、评奖,当年不得晋级和晋职。
(二)二级教学事故,除全院通报批评外,扣发责任人三个月津贴,不能参加当年教学评优、评奖,其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得晋级、晋升职称(职务);
(三)一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该年度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扣发其全年津贴,取消其两年内教学任务,两年内不得晋级、晋升职称(职务);
(四)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调离原岗位直至解聘;对于已构成犯罪的,交由国家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条 对于一年内发生五起以上(含五起)三级教学事故或三起以上(含三起)二级教学事故或一起以上(含一起)一级教学事故的单位,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将根据院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扣除所在单位的考核分数。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复议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事故复议工作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复议。
教学事故复议工作小组人员组成:组长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成员为工会负责人、纪委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各教学院部院长(主任)等教学事故具体涉及的处室部门。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本人。若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事故复议工作小组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附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种类,依照相关条例、视情节轻重以及责任人主客观因素予以认定并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外聘教师及管理人员的,根据教学事故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相应课时津贴或工资、辞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 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处理,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第十七条 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如实填写事故记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以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聊职院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2.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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