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时间:2019-06-24 点击数:

聊职院教字【201022

为规范实践教学,不断推进生产性实训开展和“教--做”一体化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师生的技能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主体教学形式之一,是高职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高职教育特色的主要体现。

第二条  实践教学要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教学各部门要加强实践教学研究和改革,突出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强化技能训练,做到科学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组织和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经学院批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保证实践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实践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对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院部负责所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实践教学任务是整体教学任务的组成部分,由教务处组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其中实践教学进程表单独编制,各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践教学。

第六条  实践教学进程表一经审批,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教务处及各院部按实践教学进程表检查实践教学执行情况。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院长签字,到教务处办理调整手续,由教务处报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第七条  结合生产服务任务开展的综合实训,需要调整实训进程的,由教务处和有关院部协商调整方案后执行,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校内综合实训需用实训场地的,必须由实训指导教师填写实训场(室)使用申请表,并在教学任务下达后的三周内报送相关实训场(室)所在院部做出统一安排。实训场(室)管理人员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做好场地、设备、工具、材料等方面的准备,保证实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课内实验(训)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周以上向相关实训(验)室管理人员申请,由实训(验)室管理人员根据所有任课教师的申请做好课内实验(训)安排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遵照执行。

第三章  校内综合实训教学的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条  校内综合实训是指独立组织开展的课程实训、校内生产性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训项目。

第十一条  实训任务书和指导书是实训教学的执行文件,要充分体现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专业技能目标,按照生产实际科学选择实训项目,合理安排实训内容,明确技术标准和成果标准,仔细设计学生的技能训练过程。

第十二条  综合实训的任务书和指导书由院部组织专业教师在认真研讨的基础上编写,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并签字后报教务处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任务书和指导书方可印刷并执行。未通过评审的由教务处提出修改指导意见,由院部组织修改,修改完成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执行。开学初进行的实训项目,任务书和指导书的评审工作提前到上学期末进行。

第十三条  课内实验的任务书和指导书,由班级所在院部组织评审,院部院长(主任)签字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综合实训任务书和指导书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图书馆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校内综合实训任务书内容应包括:实训项目名称、实训时间、实训的目的意义、实训的任务和要求、基本技术资料等。实训指导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纪律要求,指学生在实训中应遵守的作息时间、请销假等有关规章制度、实训室管理的有关规定、着装要求和卫生要求等;(2)安全要求,指用电安全、交通安全、有关操作规程、防护要求等;(3)学生分组要求与岗位设置;(4)岗位职业素质要求与专业技能要求;(5)实训进度表;(6)各实训环节的实训成果质量要求、检测手段、技术标准与考核标准;(7)学生应提交的实训成果及要求;(8)实训成绩考核细则等。

第十六条  实践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实训任务书和指导书的要求组织实训教学,教务处、各院部依据任务书和指导书开展对校内综合实训的进度检查与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在实训前应对实训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实训中,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及时进行指导,并如实填写《实训教学日志》。

第十八条  校内综合实训结束后,学生应提交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成果)和实训报告。实训报告应包含实训项目介绍、本组内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方案、实训过程、实训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实训收获、对实训工作改进意见等内容。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训报告并对实训产品(成果)进行评估,以此作为确定学生实训成绩的基本依据。实训产品(成果)和实训报告按每班5份由班级所在院部存档。

第十九条  顶岗实习的任务书和指导书,按照校内综合实训的要求编写,顶岗实习的内容要与校内各综合实训内容统筹考虑,明确顶岗实习的重点实训内容。学生的顶岗实习成果由各院部根据专业的不同要求自主决定,并由所在院部存档。

第二十条  课内实验要严格按授课计划进行,及时并如实填写实验记录。

第四章  实训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综合实训,指导教师应对参加实训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单独确定考核成绩。考核成绩由实训表现、各实训环节的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实训产品的评估结果、实训报告等部分组成。有些实训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技能考试或答辩,技能考试或答辩成绩作为实训考核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顶岗实习的成绩考核主要根据实习所在单位的评价、实习报告、指导教师检查考核情况、实习答辩等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综合实训和顶岗实习的成绩考核细则由各院部根据综合实训和顶岗实习的特点制定。

第二十四条  综合实训和顶岗实习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综合实训和顶岗实习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补考。综合实训不及格的学生,若参加与综合实训项目对应的技能鉴定考核,获取技能鉴定证书者,该项综合实训成绩定为及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实训和顶岗实习考核成绩按一门课程的成绩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实践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践指导教师负责编写实训任务书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负责实训中的学生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学生的业务指导、实训成果评估、实训报告的批改和实训成绩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践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实践技能,有较强的分析解决生产一线技术问题的能力。教师首次指导综合实训必须有一年以上与实训内容相关的实践经验。学院定期对实训指导教师组织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训。

第二十八条  实践指导教师要认真遵守学院有关实训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对不服从安排和不认真执行学院有关管理制度者,所属部门领导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不服从批评教育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中与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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