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9-06-24 点击数:

聊职院发〔20109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进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改善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全面提高师资队伍的层次和水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计划派遣的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3.坚持学用一致、注意实效的原则。

  4.坚持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学历层次提升与实用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二、进修类别

  1.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

  2.非学历进修

  (1)访问学者。

  (2)各类专业培训、课程进修等。

  三、进修条件及要求

  1.参加进修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

    2.参加进修的教师应在校工作两年以上,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且教学评价处于前50%,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参加进修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符合当年国家进修招考规定,履行学校有关规定。

    4.参加进修人员能根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服从单位的进修安排,所学专业与今后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对口,经学校批准,也可到相近、相关专业进修,学校鼓励青年教师到重点高校、大型企业进修学习。

    5.对难以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员的特殊专业或新办专业的教师,经学校批准可委托培养。

    6.教师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课程进修、访问学者等,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7.申请国内访问学者和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8.对承担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省级以上重点课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申请参加各类进修优先选派。

  9.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非定向研究生脱产学习的教师,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转入就读学校;其毕业后,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受理定向委培申请。

  四、进修申报、审批程序

  1.为适应学校各专业发展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师资培养经费,各院部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进修,脱产进修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的10%。各院部于每年615日前报送下学年进修计划,经教务处审核、组织人事处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学校年度培训计划,下达各院部执行。未列入学校进修计划的,各院部可列入本单位进修计划,报教务处审核、组织人事处备案后实施。未列入学校、院部计划的,一般不予派出进修;确属个人需要申请计划外进修的,经所在院部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擅自外出进修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列入学校、院部进修培养计划的教师,由本人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经所在院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签署意见,学校领导批准后,由组织人事处出具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3.参加进修的教师,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将通知书复印件交组织人事处备案;各类进修的教师必须与学校和所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4.非教学单位人员确属专业发展需要申请列入进修计划的,应调整到一线教学工作岗位,不再兼任现管理岗位职务。

    5.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进修时间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6.教师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考核表》交组织人事处备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参考。同时将学籍档案材料、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交组织人事处档案室归档。  

  五、进修期间待遇

    1.列入进修计划的教师,进修期间工资照发,工龄、教龄不予中断,享受工会会费范围内的有关待遇,校内津贴和福利待遇由学校根据其进修期间表现、工作量完成等实际情况确定;计划外进修的教师,依据请假时间按学校相关规定核定上述待遇。
    2.
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者,进修期间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教师进修期间,各院部可根据进修情况酌情核算工作量。

  4.列入学校计划赴外地进修的教师,进修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按财务规定凭车票予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进修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每年按财务规定凭车票予以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六、进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1.经学校安排在职攻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符的博士学位,获得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教学的教师,凭发票学校报销15000元学习费。

    2.攻读硕士学位及计划外进修的教师,学校不承担进修相关费用。

    3.由国家、省有关部门选派进修的教师(含访问学者),其进修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4.经学校同意参加其它各类进修的教师,待学习结束后,凭进修成绩单或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5.进修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予报销进修费用。

   七、各院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各单位进修管理办法,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计划申报表

     2.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

     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协议书

     4.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考核表

     5.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年度培训进修人员考核汇总表

     6.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脱产进修回校工作报告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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