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9-06-24 点击数:

聊职院人字〔20113

 

各处室、院部:

    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和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规范港澳台及国外教师进修,对《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暂行规定》(聊职院发〔20109号)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教务处制定港澳台及国外进修计划。各二级院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选拔推荐办法,按计划组织报名、推荐;教务处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成绩、业务能力,进修期间的目标和计划、回校后开展工作的计划和设想进行审核;组织人事处对申请人的职称、年龄、学历、学位、外语水平等基本条件及政治思想表现进行审查;学院综合评定、研究确定进修人员名单。

  二、申请港澳台及国外进修的教师除符合《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暂行规定》(聊职院发〔20109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外,须在校工作满三年,教师职教能力测试合格,综合考核优秀。 

  三、各类进修、培训人员在规定学习截止时间后的一周内持进修申请表、协议书和考核表到组织人事处报到,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学习笔记、成果材料等,并在一个月内结合进修、培训内容,围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人才培养等方面作不少于90分钟的专题报告并讲一堂“示范课”。逾期未办理报到等手续按旷工处理。

  四、纳入学院进修、培训计划的教师,学习结束按期返校,经所在院部、教务处审核,组织人事处审查登记,报请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报销进修培训费用。进修、培训学习所用学费、差旅费由学院、所在单位及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完成培训任务,经考评合格,予以报销个人承担部分的50%;对积极运用进修、培训成果进行课程、教学改革,经验收合格的,予以奖励;对改革成效突出、教学效果明显的,予以表彰。凡进修、培训结束后五年内调离学院的赴港澳台及国外进修的教师,须返还学院及二级院部所承担的进修、培训费用。

  五、进修、培训人员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延长在外期限,须提前两个月提出,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申请延长进修、培训期限,其所延长时段一般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申请再次延期一般不予批准;一次进修、培训的总期限(含延期在内)不得超过两年。未经批准擅自滞留超过批准进修、培训期限者,按旷工处理。

  六、对批准进修、培训,但未按派出程序办好所有手续而自行进修、培训者,取消进修、培训资格,按旷工处理。

  七、以上规定若与以前有关文件有冲突,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港澳台及国外进修审批表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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