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充分展示我院教学成果,进一步规范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业技能大赛类别
第二条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院级。国家级、省级比赛每级分为三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为一类竞赛,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为二类竞赛,由各级行业协会、学术团体、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的为三类竞赛。市级技能大赛是由聊城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全市范围的技能大赛和由学院与聊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级行业协会、知名企业共同组织的全市范围的技能大赛。
第三条 学院重点支持国家级大赛和省级一类技能竞赛;支持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和由我院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市级技能大赛;适度支持参加由各级行业协会、学术团体、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的竞赛;鼓励各二级院部(以下简称院部)针对专业、课程组织开展技能大赛。
第四条 各院部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由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技能大赛。
第三章 技能大赛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以上(含校级)技能大赛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审核大赛项目,组织制定大赛方案,组织协调大赛活动,收集大赛资料,发布大赛信息,组织大赛考评等。
第六条 院部在组织、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前应报教务处审核,并经院领导批准。要通过竞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大赛,确定指导教师,制定大赛实施细则并认真落实。做好本部门技能大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部协助实施。
第八条 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竞赛和由各级行业协会、学术团体、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的竞赛,由各院部组织参赛,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市级大赛项目由各院部负责组织参赛,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承办的市级以上大赛项目,由学院组织实施,相关院部协助。
第十条 校级技能大赛由教务处、学工处主办,各院部具体承办。院部负责制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并具体落实,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技能大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各类技能大赛。资助标准:国家级竞赛获得一等奖项目资助100%,获得二等奖项目资助80%,获得三等奖项目资助70%,未获奖项目资助50%;省级一类竞赛获得一等奖项目资助100%,获得二等奖项目资助70%,获得三等奖项目资助60%,未获奖项目不予资助。参赛经费包括报名费、差旅费、集训期间发生的耗材、集训期间的师生伙食补助等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参加技能大赛所需的设备及耗材,各院部自身实验实训条件或经学院调配可满足要求的,不予采购。现有条件无法满足要求的,由院部提出采购申请,报学院审批通过后进行采购,按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技能大赛的指导教师人数根据大赛的规程确定;规程无具体要求的,指导教师一般不超过2名。
第十四条 对组织、指导大赛工作的教师,由所在院部根据指导学生数和指导培训学时计算工作量,经教务处审核后,计入教师实践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技能大赛的学生,院部可视情况实行学分置换。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大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团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发放至各院部,由院部统一支配,参赛学生的奖金发放比例原则上不少于20%。
第十七条 具体奖励级别如下表:

同一项目技能大赛既有团体奖又有单项奖的,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其他类别的技能大赛参照本奖励执行。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和组织技能大赛的教师在学院的评先、评优中优先,并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获奖项目的参赛学生在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荐就业等方面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