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为学院共有,各使用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向全院开放使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学院有权调出。
第二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畴
第三条 单价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单价虽不满5万元,但确定为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系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关键设备,其添置布点均由学院统筹,原则上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和技术条件,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来配备,避免重复设置。
第七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充分调查论证,充分考虑使用技术水平、存放、能源、防护等条件,提出可行性报告,并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
1.所购仪器设备对本院教学任务、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的必要性、重要意义以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使用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4.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5.所购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性及在本专业群、校内外的共享方案,经济效益和风险预测分析。
第八条 审查时要层层把关,做到国内有的不申请进口,能共用的不单独购置,能使用一般的不购高精稀的,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采购。
第四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订货合同签订后,申购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的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场地清理和水电等设施及环境的建设,做好安装操作、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及时安装、调试、验收。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部门、后勤处,以及相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验收报告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阅读消化有关技术资料、制定验收方案等。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外观状况有无破损、锈蚀、受潮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配件和附件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和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并注意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要求等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后勤处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一般货物到港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由后勤处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请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手续;
5.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及时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已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
6.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等)归档;
7.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五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配备有一定经验、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制度。专管人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名,经院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资产中心备案。专管人的职责是:
1.解决技术问题,承担一般保养维修任务,维持仪器正常运转,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扩大仪器的使用范围和服务范围;
2.组织在仪器设备上的各项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性分析测试任务,不断开发新的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3.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并作出相应的记录),模范带头执行并督促检查;
4.建立并认真做好每台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故障及维护、维修记录,按照学院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和表格;
5.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确保正常运转;
6.负责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六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
第十五条 要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批报告、采购工作记录、订货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合格证、装箱清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资料、图纸、保修卡等);安装、调试、验收记录;操作规程、保养维修、故障排除、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报价查询资料及与厂商来往函件;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零部件改进图纸、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技术鉴定、报废、报损及拆改审批文件等。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持证上岗制”,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该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将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协作共用、资源共享。在保证教学、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对外提供服务,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于补充材料消耗、设备维修和服务人员的奖励。但应提前向设备管理部门申报并经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以上所收服务费,由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按学院有关制度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经过严格的技术鉴定,维修完成后应将维修情况记录装入技术档案。
第七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变动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变动(报损、报废、外调、外借、丢失、变价)和事故处理等参照《实验实训器材借用、损坏、赔偿制度》和《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