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聊人社字〔2015〕号)

作者:佚名 时间:2019-06-24 点击数:


点击浏览该文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管委政工部,市直有关部门、企业,各类职业院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完善技能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劳社办〔200190号)、《关于做好2015年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40号)的有关要求,在2014年扩大技师社会化考评试点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化考评职业(工种)

(一)技师(职业资格二级)社会化考评的职业(41个工种)为:维修电工、电工、汽车修理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保健按摩师、按摩师、美容师、美发师、焊工、电焊工、气焊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钳工、工具钳工汽车驾驶员冷作钣金工、冷作工、钣金工、铸造工涂装工磨工、镗工、餐厅服务员、中式面点师、食品检验工、摄影师、眼镜验光员、制冷工、冷藏工金属热处理工、热处理工、化工总控工、化学检验工、化验分析工、化工仪表维修工、锅炉运行值班员、锅炉操作工

(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社会化考评的职业(18个工种)为维修电工、电工、汽车修理工、汽车维修工、按摩师、保健按摩师、中式烹调师、焊工、电焊工、气焊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机修钳工、钳工、餐厅服务员、中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技师应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任职2年以上,申报高级技师应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任职3年以上。

(二)对企业老职工和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的人员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0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并获得行业或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生产一线人员,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5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5年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及同等以上奖励,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

三、考评实施与方式

2015年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阅卷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进行,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时间:523日、1128日。

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三个步骤进行。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方式,时间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试采取现场操作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操作;技师综合评审由考评专家组根据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技术总结)进行评审,确定综合评审成绩;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由考评专家组根据申报人员的论文(技术总结)进行现场答辩,并依据其工作业绩确定综合评审成绩。

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和综合评审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为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报材料与程序

(一)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人员需准备以下材料:

1.填写《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见附件1)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近期免冠2寸照片5张,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和反映本人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4.反映本人工作水平、能力的技术论文;

5.未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破格晋级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龄证明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由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见附件3),汇总后于420日前将考生的相关材料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鉴定。

各级各单位要严格审查申报资格,对不符合申报资格的不予受理报名。                 

五、有关要求

(一)上述已开展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不再列入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范围。

(二)各申报单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4)。

(三)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确保本年度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 高立厚   田超平

联系电话:0635-21891342189274

附件:1 .《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2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3 .《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

      4、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收费标准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 3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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